当前位置:宿迁房地产业信息网 >> 办事指南 >> 浏览文章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时间: 2008年10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申报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       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窗口人员审查材料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重回申请阶段。)     现场勘测    初审     复审     终审    记载于登记簿     缮证     收费    发证    归档

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手续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苏价服【2008167号、宿政办发【2006184

房屋登记费:住房80/件,非住房550/件。园区内工业企业按50%收取,园区外工业企业按70%收取,其他按90%收取。

收费依据:苏价服【200262号、宿政办发【2007205

房屋转让手续费:住房6/㎡(转让双方各半),非住房10/㎡(转让双方各半)。

园区内工业企业按60%收取,园区外工业企业按90%收取。

办理地点

宿迁市洪泽湖路140号建设大厦附属楼一楼房产交易中心(可乘5路、6路公交车)

联系电话

052784387161   84387397

   

1.契税缴纳请到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办理。

2.单位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验原件)办理领证手续。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工作日是指扣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后的实际工作时间。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下一篇文章: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