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宿迁房地产业信息网 >> 办事指南 >> 浏览文章 | ||||||||||||||||||||
|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 |
||||||||||||||||||||
|
时间: 2008年10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
||||||||||||||||||||
|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 申报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 4.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 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流程图) 办理时限 提交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苏价服【2008】167号、宿政办发【2006】184号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园区内工业企业按50%收取,园区外工业企业按70%收取,其他按90%收取。 办理地点 宿迁市洪泽湖路140号建设大厦附属楼一楼房产交易中心(可乘5路、6路公交车) 联系电话 0527-84387161 84387397 备 注 1.领证时、权利申请人凭收件单、身份证等办理领证手续。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工作日是指扣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后的实际工作时间。 |
||||||||||||||||||||
| 上一篇: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下一篇文章:房屋租赁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