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推行“四项制度”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自《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158号)文件实施以来,在协调处理各类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案件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市建设局经过调研、实践,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宿建发〔2008〕249号),推行“四项制度”,以切实保障住户的切身利益。
一是推行验收公示制度。对参加验收的验收组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开发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公开承诺,并在网上对承诺内容进行公示。
二是推行售后服务制度。一是开发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成立住宅工程客服中心,全面处理竣工验收后的各类工程质量投诉问题;二是客服中心由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组成人员必须统一佩戴胸卡,并实行接待值班制度;三是开发单位设置客服中心办公场所,入口处应有醒目的“XX工程客服中心”字样,客服中心的位置有明确指示牌;四是客服中心制定售后服务相关制度,公示客服人员联系电话,并按规定时限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是推行戒责追究制度。凡住宅小区发生质量投诉,因开发单位未及时处理导致业主投诉至市建设局,经市建设局调查属实的事件3起以上(包括3起),对该小区开发商进行约谈,责成其认真处理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事件5起以上(包括5起),市建设局将对该小区开发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1次,并对商品房采取限售措施;经调查属实的事件10起以上(包括10起),市建设局将对开发单位记不良记录1次,进行媒体曝光,并对开发单位的开发项目采取包括限制销售在内的综合性制裁措施。
四是推行现场投诉制度。一是市质安站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进入各住宅小区,接受小区业主的现场咨询和质量投诉;二是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市质安站将组织人员不低于1次进入该小区接受现场咨询和质量投诉。其他时间市质安站将视其小区的投诉情况安排进入现场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