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5、当前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该该出示哪些资料?
答: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该出示以下资料:(1)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2)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3)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一户一验”手续和五方主体验收证明(设计、施工、勘察、监理、开发五个单位)。
6、商品房延期交房的规定是什么?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7、商品住宅的保修期期限及保修责任如何规定?
答: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最低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如下: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②屋面防水3年;
③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④墙面、顶棚抹来层脱落1年;
⑤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⑥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⑦管道堵塞2个月;
⑧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⑨卫生洁具1年;
⑩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8、《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般应当包含的内容是哪些?
答:《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②结构类型;
③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④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⑤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⑥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⑦配电负荷;
⑧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⑨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9、房地产评估公司由哪个部门管理?联系电话是什么?当前市区房屋的拆迁标准是什么?
答:市区涉及到房屋拆迁评估的由市拆迁办受理。电话:4387373
市区涉及到房屋抵押、交易评估的由市房管处受理。电话:4387317
房屋拆迁标准按《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05]26号)规定执行。